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4年第20号)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2024-03-11 00:00:00

 

一、项目编号:[350001]FJHS[TP]2023005

二、项目名称:新能源汽车实训室建设(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赛工教育科技(丽水)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水阁工业区石亭路7号

 

被投诉人1:福建省第二高级技工学校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首山村

 

被投诉人2:福建泓晟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上浦路南侧富力中心B区B3#13层19商务办公

 

相关供应商:福州君帝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中路169号利嘉城二期16#楼20层14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赛工教育科技(丽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工公司)因对被投诉人1福建省第二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省第二高级技工学校)委托被投诉人2福建泓晟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晟招标公司)组织的新能源汽车实训室建设(二次)(项目编号:[350001]FJHS[TP]2023005,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成交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君帝公司所提供产品的技术指标不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技术和服务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泓晟招标公司接受省第二高级技工学校的委托,于2023年12月21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公告,于2023年12月27日组织谈判,同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君帝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成交供应商。投诉人赛工公司于2024年1月4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成交结果向泓晟招标公司提出质疑,泓晟招标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向赛工公司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赛工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月22日收到投诉书,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投诉人发出补正告知书。本机关于2024年1月31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开始履行。

(一)关于投诉事项2

本机关认为,根据本次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和采购人的答复意见,设备名称“整车竞赛平台”的采购要求分为硬件“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软件“配套新能源汽车维修教学软件”“配套APP教学软件”,但未要求硬件和软件须为同一制造商或同一品牌。君帝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中所投硬件“新能源汽车整车”为“吉利几何、G6”,所投配套软件为“车拉夫V1.0”,并针对配套软件的技术参数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进行响应、演示,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经评审后一致认定君帝公司提供的响应文件及进行的软件现场演示均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未发现谈判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情形,其评审意见合法有效。赛工公司主张“所有供应商提供该产品的制造厂商及佐证材料应为同一制造商”缺乏竞争性谈判文件依据,其以君帝公司所投配套软件与硬件的制造商不同为由,主张君帝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根据本次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和采购人的答复意见,设备名称“整车竞赛平台”的采购要求分为硬件“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软件“配套新能源汽车维修教学软件”“配套APP教学软件”。如上关于投诉事项2所述,所投硬件和软件未要求须为同一制造商或同一品牌。君帝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中所投软件“配套新能源汽车维修教学软件”及“配套APP教学软件”品牌型号为“车拉夫V1.0”,并非投诉人主张的“吉利几何、G6”。投诉人以“吉利几何、G6”不符合软件“配套新能源汽车维修教学软件”及“配套APP教学软件”相关技术指标为由,主张君帝公司所投“车拉夫V1.0”不符合软件“配套新能源汽车维修教学软件”及“配套APP教学软件”相关技术指标,缺乏事实依据。其提供的汽车销售购销合同等证据材料均为“吉利几何、G6”相关材料,与君帝公司所投软件“车拉夫V1.0”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该主张。君帝公司针对配套软件的技术参数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进行响应、演示,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经评审后一致认定君帝公司提供的响应文件及进行的软件现场演示均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未发现谈判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情形,其评审意见合法有效。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君帝公司针对设备名称“整车竞赛平台”所投产品不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和2均缺乏事实依据,均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3月11日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